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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7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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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3 號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