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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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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41 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 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 83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