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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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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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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條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