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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6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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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 EN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