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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3 年非字第 7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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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3 年非字第 7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161 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