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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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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0 年非字第 7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