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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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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5 年非字第 32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