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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19 年非字第 20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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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19 年非字第 20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