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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2 年附字第 46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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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2 年附字第 464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508 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之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
一、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其上訴。
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其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