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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1 年聲字第 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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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1 年聲字第 1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