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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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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6 年滬抗字第 2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