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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7 年滬上字第 7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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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7 年滬上字第 74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7 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