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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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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7 年滬上字第 6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