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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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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7 年渝上字第 55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