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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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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抗字第 111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
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