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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81 年台非字第 23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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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1 年台非字第 233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10 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