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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3 年台上字第 74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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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74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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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219 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