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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5 年台上字第 74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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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5 年台上字第 74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29 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