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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5 年台上字第 74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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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5 年台上字第 742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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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