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9:23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382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