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6 21:02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92 年台上字第 3677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92 年台上字第 367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第 71 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