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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3 年台上字第 346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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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3 年台上字第 3460 號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