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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87 年台上字第 239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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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7 年台上字第 239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