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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2 年台上字第 23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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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23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