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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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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216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