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4 10:48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8 年台上字第 1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