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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9 年台上字第 15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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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15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