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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4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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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1268 號
懲治走私條例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 EN
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