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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1 年台上字第 114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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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114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