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6:05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46 年台上字第 1110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111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