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06:29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3 年上字第 76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