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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3 年上字第 63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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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33 年上字第 63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