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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1 年上字第 54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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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541 號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20 條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1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