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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3 年上字第 466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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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466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