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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17 年上字第 41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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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17 年上字第 41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56 條
(刪除)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