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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1 年上字第 39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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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39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