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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8 年上字第 337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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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337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