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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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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3 年上字第 2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