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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4 年上字第 172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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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4 年上字第 172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13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