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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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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171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