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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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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1710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