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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4 年上字第 140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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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4 年上字第 140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