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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1 年上字第 135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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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135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177 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