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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7 年滬抗字第 5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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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7 年滬抗字第 51 號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13 條
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
破產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