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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2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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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7 年渝上字第 3197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