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6:25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29 年渝上字第 1003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00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