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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1 年抗字第 85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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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1 年抗字第 851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33 條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