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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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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2 年抗字第 303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