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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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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0 年抗字第 278 號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EN
民法總則施行前,依民法總則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總則施行時,已逾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