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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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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7 年抗字第 265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